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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诉某市第三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5月12日,新生儿张某因发热、拒奶由父母送至某市第三人民医院急诊科就诊。接诊医生李某在查体时未对患儿进行必要的血常规检查,亦未详细询问既往史,仅凭经验诊断为普通上呼吸道感染,开具口服药物后建议回家观察。次日,张某病情急剧恶化,出现抽搐、昏迷,家属再次送医时已确诊为重症肺炎并发败血症及多器官功能衰竭。经抢救无效,张某于5月15日死亡。经司法鉴定,医院在急诊接诊过程中存在延误诊断过错,未严格履行诊疗规范,导致患儿错失最佳抢救时机,该过错与患儿死亡后果之间存在主要因果关系。

审理过程

本案经民事一审程序审理。审理中,双方就是否存在医疗过错及因果关系争议较大。经法院委托,某司法鉴定中心出具鉴定意见,认定医院存在延误诊断的诊疗过错,且该过错与损害后果有主要因果关系。庭审中,原告提交了详细的用药清单及病历资料,法院结合鉴定意见,对医院过错程度予以确认。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市第三人民医院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鉴于鉴定意见认定医院承担主要责任,酌定医院承担70%的赔偿责任。最终判决医院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8500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

案件意义

本案典型体现了急诊场景下新生儿诊疗的特殊性。法院严格审查急诊接诊流程,明确医疗机构对新生儿高危症状的识别义务。通过采信专业鉴定意见,厘清延误诊断与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对规范急诊医疗行为、保障新生儿生命安全具有重要警示意义。

分类:医疗事故伤害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