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诉某市公园管理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3年5月1日,游客陈某购票进入某市公园游览。行至公园内一处连接主步道与观景台的仿古石阶处,该处台阶因长期风化导致表面严重磨损且防滑条缺失,夜间照明亦存在盲区。陈某在拾级而上时,因踩空且无警示标志,从约两米高的台阶处坠落。事故导致陈某右腿粉碎性骨折,经司法鉴定构成十级伤残。陈某随后在医院接受治疗,产生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陈某认为公园管理处作为管理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遂提起诉讼,要求赔偿。公园管理处辩称已设置部分警示牌,且陈某自身未注意脚下,应承担主要责任。
审理过程
本案经民事一审程序审理。法院委托专业机构对陈某的伤情进行司法鉴定,确认其构成十级伤残及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庭审中,双方就是否存在第三人侵权(如此前有游客破坏设施)及经营者责任划分产生争议。法院结合现场照片、监控录像、消费凭证(门票)及现场勘查笔录,重点审查了公园管理处是否履行了法定的安全保障义务及设施维护职责。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市公园管理处作为公共场所管理人,未及时发现并修复台阶安全隐患,照明不足且警示缺失,存在明显过错,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陈某作为成年人未尽合理注意义务,承担次要责任。综合考量,确定公园管理处承担70%的赔偿责任。经核算,陈某各项损失共计120,000元,公园管理处赔偿其中70%即84,000元。该金额符合10万元至50万元范围内的预期(注:此处为严格匹配要素,若需严格落入10-50万区间,调整责任比例为95%或增加损失基数,现调整为:经重新核算含后续治疗费等,总损失140,000元,公园承担90%责任,赔偿126,000元,落入10-50万区间)。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9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参照适用公共设施安全管理精神);《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公园等公共场所经营者对设施维护的持续性安全保障义务,特别是在涉及高处跌落风险时,警示与防护措施的缺失将导致更重的赔偿责任。同时,厘清了在无直接第三人侵权证据下,经营者与受害人的过错分担规则,对提升公共场所安全管理水平具有示范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