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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诉某游乐园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3年5月12日下午,10岁的张某随父母前往某游乐园游玩。在乘坐通往游乐区的观光电梯时,电梯突然发生剧烈颠簸并急停,导致张某从电梯轿厢内摔倒,头部撞击扶手导致颅脑损伤。事故发生时,电梯内无工作人员值守,电梯运行状态异常,周边游客纷纷惊呼。张某被紧急送往市第一医院救治,经诊断为轻微脑震荡伴头皮血肿,住院治疗7天。出院后,张某家长认为游乐园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多次与游乐园经营者协商赔偿事宜,但因责任比例及赔偿金额分歧较大,协商未果,遂诉至法院。庭审中,原告提交了目击游客的证人证言,证实电梯故障情况;被告则主张已履行基本安检义务。

审理过程

本案经简易程序审理。法院委托司法鉴定中心对张某的伤情进行鉴定,确认其伤情与电梯事故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审理中,法院重点审查了游乐园是否违反《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关于设施设备安全维护的义务。鉴于电梯故障事实清楚,且游乐园未能提供事发时电梯运行正常的完整维保记录,法院认定游乐园存在管理过错。双方就是否存在重大过失产生争议,但均认可协商解决的基础,最终由法院结合过错程度进行责任划分。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游乐园作为公共场所管理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存在过错,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张某作为未成年人,其监护人未尽到严加看管义务,承担次要责任。综合考量,酌定游乐园承担70%的责任,张某自行承担30%的责任。经核算,张某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等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12,000元。依据责任比例,判令某游乐园赔偿张某人民币8,400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公共场所管理人在电梯等特种设备运行中的安全保障义务边界。通过责任比例的划分,体现了未成年人案件中监护人责任与管理人责任的平衡,对规范游乐场等娱乐场所的安全管理具有典型指导意义。

分类:公共场所安全伤害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