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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诉某整形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5月,受害人赵某在某整形医院接受玻尿酸隆鼻手术。术后赵某出现持续红肿、发热及局部组织坏死症状,经紧急抢救后虽控制感染,但导致鼻部严重畸形,经鉴定构成八级伤残。赵某家属认为医院在术前评估不足、术中操作不当及术后用药管理存在严重过错,遂提起诉讼。医院辩称手术符合规范,损害后果属个体差异。双方就是否存在医疗过错及因果关系产生重大争议,赵某提交了完整的门诊病历、手术记录、药物使用清单及高额医疗费票据。

审理过程

法院受理后,委托具有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医疗损害鉴定。鉴定意见指出,某整形医院在术前未充分评估赵某血管分布特征,术中注射层次错误,且术后未严格监控药物不良反应,存在明显治疗过错,该过错与赵某鼻部组织坏死致残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双方对鉴定意见无异议,但就是否适用《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中的调解程序及赔偿细节协商未果。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定,某整形医院承担主要赔偿责任,赵某自身体质因素承担次要责任,责任比例为医院70%,赵某30%。依据鉴定结论、费用票据及当地标准,计算赵某残疾赔偿金、医疗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合计120万元。最终判决某整形医院赔偿赵某84万元(120万元×70%),驳回赵某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18条、第一千二百二十条;《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医疗美容中药物损害与治疗过错的认定标准,强调了术前评估与术后监护的法律义务。通过引入专业鉴定,厘清了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为同类医美纠纷中责任划分及赔偿计算提供了参考范例,有助于规范医美行业执业行为。

分类:医疗事故伤害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