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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诉某地铁运营公司公共场所安全损害责任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5月12日,12岁未成年人周某随母进入某市火车站候车大厅。在通过进站闸机旁的自动感应门时,周某因低头看手机,未注意前方门扇开启状态。该自动门由某地铁运营公司(设施维护单位)负责日常维保。当周某身体接近门区时,自动门感应失灵,突然闭合将周某夹住并拖拽,导致其头部及胸部遭受严重挤压。周某当场昏迷,经路人紧急呼救,由120送往市第三人民医院抢救。医院病历显示周某为重度颅脑损伤伴多发性骨折,经全力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事后,市场监管部门介入调查,出具报告认定涉案自动门安全保护装置存在缺陷,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周某家属遂提起诉讼,要求赔偿。

审理过程

本案经一审审理。法院委托司法鉴定中心对自动门技术状况进行鉴定,确认门扇防夹功能失效。庭审中,双方就是否存在第三人侵权(如其他乘客推搡)产生争议,但无证据证实。法院重点审查了设施维护单位的维保记录及市场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经营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判决结果

一审判决:某地铁运营公司作为经营者,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安全保障义务,承担主要赔偿责任,比例为80%。鉴于周某监护人未尽完全监护职责,承担20%责任。因无证据证明第三人直接侵权,不适用第三人侵权下的补充责任,但考虑到设施缺陷,判决运营公司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85万元。另,因周某生前为无收入学生,误工费不予支持,但支持家属处理丧葬事宜的交通住宿费3000元,合计赔偿金额中涉及误工相关费用远低于1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9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公共场所自动门等高风险设施的安全保障标准,强调了经营者对设施日常维护的法定义务。对于未成年人在公共场所受侵害,厘清了监护人责任与经营者责任的边界,对提升公共场所安全管理水平具有典型指导意义。

分类:公共场所安全伤害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