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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诉某游泳馆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3年7月15日下午,12岁的张某随母亲前往某游泳馆游泳。馆内设有“禁止奔跑”警示牌,但张贴位置隐蔽且字迹模糊。张某在池边嬉闹时不慎滑倒,跌入浅水区。值班安保人员李某见张某落水,未立即施救,而是大声呵斥并强行将张某拖拽上岸,期间用力过猛,对张某背部进行推搡。张某随后感到剧烈疼痛,经医院诊断为背部软组织损伤,需卧床休息两周。张某家长与游泳馆协商赔偿事宜,因张某尚未就业,误工费金额无法确定具体标准,双方未能达成一致,张某遂提起诉讼。

审理过程

本案经一审审理。法院调取了现场监控视频,证实安保人员李某存在违规处置行为。针对警示标志是否充分的问题,法院结合《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认定游泳馆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关于误工费,因张某系未成年人且无固定收入,法院依据当地同行业平均工资标准酌情认定。

判决结果

法院认定某游泳馆承担全部赔偿责任。鉴于张某自身年龄较小,虽无过错责任适用情形,但考虑到其作为未成年人对危险认知不足,最终判定游泳馆承担100%责任。判决某游泳馆赔偿张某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及误工费等共计人民币12,500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98条;《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三10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公共场所经营者对安保人员处置行为的监管责任。警示标志的显著性直接影响安全保障义务的认定。对于未成年人受害案件,即便受害人无过错,经营者因处置不当致伤仍需承担侵权责任,体现了对弱势群体的特殊保护。

分类:公共场所安全伤害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