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诉某市第一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3月,新生儿张某因发热在某市第一人民医院门诊就诊。接诊医生未严格履行诊疗规范,未对患儿进行必要的血常规检查,亦未详细询问既往史,仅凭经验开具退烧药,导致漏诊早期败血症。患儿病情迅速恶化,出现昏迷、抽搐,家属紧急转院后确诊为重症感染引发多器官功能衰竭。经抢救虽脱离生命危险,但遗留重度脑瘫,经司法鉴定为八级伤残。患儿父母因长期陪护产生大量误工及护理支出,且患儿后续康复费用高昂,遂起诉要求医院承担赔偿责任。
审理过程
本案经一审审理,法院委托具备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医疗损害鉴定。鉴定意见指出,医院在门诊诊疗过程中存在诊断过错,未及时发现潜在重症,违反了诊疗规范,符合《民法典》第1221条关于医务人员过错认定的规定。鉴定结论确认医院的漏诊行为与患儿脑瘫后遗症之间存在主要因果关系,医院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某市第一人民医院承担70%的赔偿责任。经核算,包括残疾赔偿金、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医院需赔偿张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42,000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门诊初诊中医疗机构的注意义务边界,强调即使在非住院环境下,医生也需严格遵循诊疗规范。漏诊导致严重后果的,即便后续治疗介入,医疗机构仍需对过错与损害后果间的因果关系承担责任,对规范基层门诊诊疗行为具有警示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