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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诉某市妇幼保健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5月,新生儿张某在某市妇幼保健院分娩。入院后,医院护士李某在夜间护理期间,未严格遵循新生儿护理规范,在发现婴儿出现轻微呼吸急促及面色青紫征象时,未及时通知值班医生,也未采取规范的保暖及吸氧措施,而是错误地采用包裹过紧的方式试图安抚,导致病情延误。次日清晨,婴儿症状加重,家属发现后紧急送医,经抢救虽脱离生命危险,但因缺氧时间过长导致新生儿缺氧缺血性脑病,经鉴定构成轻微残疾。家属认为医院存在严重护理过错,向当地卫健委申请行政调解,要求赔偿。调解未果,家属诉至法院,主张医院违反告知义务及护理规范,要求赔偿残疾赔偿金等损失。

审理过程

本案经一审审理。法院委托司法鉴定中心进行医疗损害鉴定,鉴定意见认为:某市妇幼保健院在护理过程中存在未尽到与当时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对新生儿异常体征识别不及时,存在护理过错;该过错与患儿病情延误及后续轻微残疾后果之间存在轻微因果关系。审理中,双方就是否存在医疗过错争议较大,最终依据病历资料及鉴定意见认定医院承担次要责任。

判决结果

法院判决:某市妇幼保健院承担30%的赔偿责任。鉴于患儿最终鉴定为轻微残疾,且主要损害后果由自身基础疾病因素导致,结合当地生活水平,酌定医院赔偿残疾赔偿金、医疗费、护理费等共计8000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1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1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21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新生儿护理中护士的观察义务与紧急处置规范,强调了医疗机构在护理环节中的注意义务。即便在行政调解背景下,司法仍严格依据病历和鉴定认定过错因果关系,对轻微残疾案件的赔偿标准提供了参考,警示医疗机构需加强护理质量管控。

分类:医疗事故伤害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