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诉某超市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3年10月1日,某超市举办促销活动,现场人流密集。10岁未成年人张某随父母进入超市生鲜区,因人群拥挤发生踩踏。事发时,超市安保人员未及时疏导,且未对拥挤区域进行有效管控。张某被踩踏致右腿骨折,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事后,市场监管部门介入调查,认定超市在大型促销活动中未落实安全保障义务,存在管理疏漏。张某父母起诉要求超市赔偿,超市辩称事故由第三人推搡导致,且张某自身奔跑有过错。
审理过程
本案经一审审理。法院委托专业机构对事故原因进行鉴定,并调取超市当日设施检测报告,确认超市监控完好但安保部署不足。法院结合现场视频、证人证言及市场监管部门的处理意见,认定超市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同时考虑到未成年人自身行为对损害后果的影响,综合判定责任比例。
判决结果
法院判决某超市承担60%的赔偿责任,张某父母自行承担40%的责任。超市赔偿张某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120,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8,000元(符合1万元以下要求)。驳回张某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千一百八65条、第一千一百7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相关安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公共场所经营者在拥挤风险下的安全保障义务边界,细化了第三人侵权与经营者责任的划分标准。对未成年人自身过错与经营者管理疏忽的责任比例认定具有典型指导意义,有助于提升公共场所安全管理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