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诉某游泳馆及某超市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3年7月15日,受害人张某前往位于某商场内的“碧波”游泳馆消费。该游泳馆与某超市共用同一建筑主体,且泳池排水系统管道经超市后方区域。当日14时30分许,张某在深水区游泳时,因泳池底部排水口盖板松动脱落,导致强大吸力将其卷入排水管道。同在该商场购物的李某(某超市员工)见状立即呼救并尝试施救,但未能控制局面。张某被救出后昏迷,经送某市第一人民医院抢救,诊断为重度溺水、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及轻度脑缺氧。经司法鉴定,张某构成八级伤残。张某认为游泳馆作为经营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超市作为场地提供方亦存在管理疏忽,遂提起诉讼。
审理过程
本案经一审审理。法院委托专业机构对泳池设施进行安全检测,确认排水口设计不符合《特种设备安全法》关于大型游乐设施或特定公共场所设施的安全标准,且日常巡检记录缺失。法院认定游泳馆存在主要过错,超市因未及时排除共用区域隐患承担次要责任。李某作为第三人见义勇为,无过错。双方就是赔偿金额及责任比例存在争议,法院结合医院病历、司法鉴定意见书及当地生活水平进行核算。
判决结果
一审判决:认定游泳馆承担70%的赔偿责任,某超市承担30%的赔偿责任。判令游泳馆赔偿张某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人民币1,250,000元;某超市连带赔偿30%份额即375,000元。驳回张某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98条、第一千一百73条、第一千一百8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公共场所经营者对设施安全的严格保障义务,特别是涉及排水等潜在危险源。引入《特种设备安全法》视角,强化了设施合规性审查。同时,合理划分了不同责任主体的比例,并对精神损害抚慰金予以支持,对提升公共场所安全管理水平具有典型指导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