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诉某商场及李某生命权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5月12日晚,受害人张某(盲人)前往某商场购物。在商场二楼通往三楼的公共楼梯处,因台阶边缘防滑条缺失且照明不足,张某不慎踩空摔倒。此时,第三人李某正快速奔跑经过该楼梯下方,试图进入隔壁娱乐场所,其奔跑产生的震动及视线受阻进一步导致张某失去平衡,头部重重撞击台阶硬角。张某经抢救无效死亡。事后,张某家属调取现场照片,发现楼梯缺陷明显。家属曾就安全隐患向商场投诉,但未获整改。经鉴定,张某系颅脑损伤死亡。
审理过程
本案经一审审理。法院委托司法鉴定中心对事故原因进行分析,认定楼梯设施缺陷与李某奔跑行为共同导致损害发生。法院结合《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关于公共场所安全管理的规定,以及侵权责任法相关条款,组织双方调解未果,依法作出判决。
判决结果
法院认定某商场未尽安全保障义务,承担40%责任;李某存在过错,承担40%责任;张某自身作为盲人虽需特别注意,但鉴于商场已存在明显安全隐患且未设置警示,酌情减轻其自身责任。判令某商场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共计75,000元,李某赔偿30,000元。鉴于李某无力全额支付,某商场在其责任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9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73条;《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二6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公共场所经营者对残疾人等特殊群体的更高安全保障义务。在第三人侵权与设施缺陷竞合时,经营者需承担补充责任,体现了司法对公共安全利益的保护,警示商户需定期排查隐患,特别是针对弱势群体通行区域的安全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