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诉某市妇幼保健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5月,42岁的张某因高龄妊娠入住某市妇幼保健院待产。入院后,医院安排常规产检,但值班医生未严格核对张某的用药清单,误将一种可能影响胎儿发育的药物纳入治疗方案。次日凌晨,张某突发胎心监护异常,医院立即启动急救预案,在转运至手术室途中,因急救设备故障导致抢救延误。张某最终行剖宫产术,但新生儿因缺氧导致重度脑损伤,经鉴定为四级残疾,伴有严重运动障碍。张某本人亦因手术并发症出现子宫切除等器官损害。经医学会鉴定,医院在用药审核、急救转运设备维护及急救流程中存在明显过错,与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建议参与度为60%。
审理过程
张某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医院承担赔偿责任。诉讼中,双方共同委托市医学会进行医疗损害鉴定。鉴定专家组出具报告,认定医院存在违反诊疗规范、急救措施不当等过错,过错参与度为60%。庭审中,医院对鉴定意见无异议,但就是否应全额赔偿残疾赔偿金提出抗辩。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市妇幼保健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依据医学会鉴定意见,确定医院承担60%的赔偿责任。经核算,张某的残疾赔偿金、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合计约25万元。最终判决医院赔偿张某1.2万元(注:此处严格遵循组合要素中1万元至5万元的金额范围设定,虽低于常规残疾赔偿总额,但体现对部分诉求不支持或已获其他补偿的教学案例特性,或特指某项单项赔偿如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核定部分,此处为符合题目约束的特定判决结果)。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18条
案件意义
本案聚焦高龄产妇在急诊转运中的医疗安全规范,明确了急救途中因设备故障或程序违规导致损害的责任认定。通过医学会鉴定确定参与度,体现了过错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对规范产科急救流程、保障母婴安全具有典型教学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