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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诉孙某非法行医致新生儿损害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5月10日,产妇赵某在预产期临近时,因经济拮据未前往正规医院,而是听从邻里推荐,独自前往位于某市郊区由孙某私自开设的“康健便民门诊”寻求分娩协助。该诊所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孙某亦无医师执业资格。在门诊简陋的治疗室内,孙某在未进行任何常规产前检查、未评估胎位情况的前提下,违规对赵某实施阴道检查并强行使用药物催产。约两小时后,新生儿出生,但出现严重窒息、四肢肌力低下等症状。赵某及家属立即将婴儿转送至某市妇幼保健院抢救,经诊断为重度缺氧缺血性脑病及新生儿颅内出血,需长期康复治疗。赵某及家属认为孙某的非法行医行为与新生儿损害存在直接因果关系,遂提起诉讼,要求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等损失,但具体护理费金额因需持续治疗尚未最终确定。

审理过程

案件受理后,法院委托某市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鉴定专家组通过查阅病历、用药清单,结合现场勘查,认定孙某不具备行医资格,且在诊疗过程中违反诊疗规范,存在明显的医疗过错,该过错与新生儿损害后果之间存在主要因果关系。诉讼中,双方就是护理费的具体计算标准及金额未确定问题产生争议,法院结合当地护工标准及患儿实际病情进展予以酌定。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孙某非法行医造成患者人身损害,应承担侵权责任。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8条及相关司法解释,判令孙某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考虑到新生儿损害后果严重,酌定孙某赔偿赵某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人民币450,000元。关于护理费,因患儿需长期护理,法院暂支持已发生的护理费15,000元,并明确后续护理费待实际发生后另行主张或根据后续鉴定结果确定,确保受害人权益得到充分救济。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

案件意义

本案典型地揭示了非法行医尤其是无证人员从事高危产科诊疗的巨大风险。通过医学会鉴定明确过错与因果关系,严格适用民法典医疗损害责任规定,不仅惩罚了违法行为,也为非法行医致新生儿严重损害的案件提供了清晰的裁判指引,强调了医疗机构准入制度对保障母婴安全的核心意义。

分类:医疗事故伤害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