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诉某市第三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5月10日,12岁未成年人张某因突发高热伴抽搐,由家属送至某市第三医院急诊。医院接诊后未立即完善急诊病历,而是先安排住院手续。在等待救护车转运至上级医院途中,因医院未及时提供完整病历资料,导致上级医院医生无法准确判断张某既往用药史,误用含禁忌成分药物,致使张某出现严重药物性脑损伤,经鉴定构成八级残疾。事后查明,某市第三医院在张某急救途中,病历书写存在严重缺陷,未记录关键过敏史,且病历归档混乱,导致关键诊疗记录缺失。张某家属遂提起诉讼,要求医院承担赔偿责任。
审理过程
案件经法院审理,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医疗损害鉴定。鉴定意见认为,某市第三医院在病历管理及书写上存在重大过错,违反诊疗规范,该过错与张某药物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建议参与度为30%-40%。法院结合病历书写缺陷证据,认定医院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判决结果
法院判决某市第三医院承担40%的赔偿责任。鉴于张某残疾等级为八级,结合当地生活水平及医院过错程度,酌定赔偿残疾赔偿金、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8500元。该金额符合1万元以下的赔偿范围。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案件意义
本案聚焦病历管理不当与未成年人急救场景,明确病历书写缺陷在医疗损害鉴定中的关键作用。依据民法典第1222条,医疗机构隐匿或伪造病历可直接推定过错,强化了病历管理的法律约束,对规范急救病历书写具有典型指导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