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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诉某康复诊所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3月,张某因腰椎间盘突出至某康复诊所接受理疗。在为期两周的“深度筋膜松解”治疗中,诊所医师未评估张某神经状况,使用高强度冲击波仪器对其腰部进行高频击打。治疗次日,张某出现下肢剧烈疼痛、麻木及大小便失禁,随即转入三甲医院,确诊为脊髓圆锥损伤伴双下肢截瘫。经鉴定,张某损伤程度为一级伤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张某认为诊所存在严重治疗过错,导致其器官不可逆损害,遂提起诉讼,要求赔偿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85万元。诊所辩称已告知风险,张某自身疾病为诱因。

审理过程

本案经一审审理,法院委托司法鉴定中心进行医疗损害鉴定。鉴定意见指出,某康复诊所违反《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关于诊疗规范,未对禁忌症进行筛查,操作手法不当直接导致张某脊髓损伤,存在明显医疗过错,与损害后果有直接因果关系。一审法院认定诊所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诊所不服,以鉴定程序瑕疵为由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开庭审理,认为一审事实清楚,鉴定程序合法,驳回上诉。

判决结果

二审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认定某康复诊所存在医疗过错,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判令诊所赔偿张某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合计82万元。其中护理费参照当地护工标准及张某完全护理依赖等级计算。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18条、第一千二百二十条;《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康复理疗机构在实施侵入性或高强度物理治疗时的严格注意义务。即便患者存在基础疾病,医疗机构未履行禁忌症筛查义务仍构成过错。本案强化了司法鉴定在医疗过错认定中的核心地位,对规范基层诊所康复诊疗行为具有典型指导意义。

分类:医疗事故伤害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