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诉某公园管理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3年5月12日下午,受害人赵某在某市中心公园健身区使用公共跑步机时,因设备突然断电且无警示标识,赵某重心不稳摔倒,头部撞击地面。经医院诊断,赵某为颅脑损伤伴轻微脑震荡,住院治疗10天,产生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赵某持有公园扫码入园的消费凭证,主张公园作为设施维护单位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公园管理处辩称设备已定期检修,赵某自身操作不当应担责。赵某遂提起诉讼,要求赔偿各项损失共计3.5万元。
审理过程
一审法院经审理,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赵某伤情与因果关系进行鉴定,确认损伤由摔倒所致。二审中,法院重点审查公园是否履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8条规定的安全保障义务。鉴于公园未能提供事发时设备运行正常的监控记录,且现场无故障警示,认定其存在管理疏忽。赵某作为成年人,在使用公共设施时亦负有合理注意义务,但鉴于设施故障为主要诱因,赵某责任较轻。
判决结果
二审判决如下:撤销一审判决中关于责任比例部分,改判某公园管理处承担70%的赔偿责任,赵某自行承担30%的责任。经核算,赵某各项损失合计4.2万元,某公园管理处赔偿赵某2.94万元(含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具体项目),驳回赵某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公共场所管理者在体育健身设施维护中的具体安全保障义务边界。通过细化过错责任比例,强调了设施故障与受害人注意义务的平衡,对提升公共体育设施安全管理标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具有典型指导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