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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诉某游泳馆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3年7月15日下午,受害人张某前往位于某市中心的“悦动游泳馆”消费。该游泳馆为大型水上乐园,设有多个泳池,地面铺设大理石瓷砖。当日因大量游客入场,地面积水严重,但现场安保人员李某未及时铺设防滑垫或放置警示牌,也未进行有效疏导。张某在更衣后前往泳池区时,因地面湿滑不慎摔倒,导致右腿胫骨骨折。事故发生后,游泳馆工作人员虽送医,但现场缺乏急救设施。张某经住院治疗,后经司法鉴定构成十级伤残。张某主张游泳馆未尽安全保障义务,且现场照片显示事发区域无警示标识,遂提起诉讼。

审理过程

本案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未果,张某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审理中,法院委托专业机构对张某的伤残等级进行鉴定,确认为十级伤残。同时,法院调取了现场监控视频和照片,证实事发时地面存在明显积水且无防滑措施。法院结合《特种设备安全法》关于公共场所设施安全的相关规定,认定经营者存在重大安全管理疏漏,同时考虑到张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湿滑地面行走未尽足够注意义务,亦存在一定过错。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游泳馆作为经营场所,未尽到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张某自身存在轻微过错,可适当减轻经营者责任。综合考量,判定某游泳馆承担80%的赔偿责任,张某自行承担20%的责任。经核算医疗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总计125万元。最终判决某游泳馆赔偿张某100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公共场所经营者在应对地面湿滑等安全隐患时的具体安全保障标准,强调了安保人员的即时处置义务。同时,通过划分第三人(安保人员职务行为)与经营者责任,以及受害人自身过错的比例,为类似公共场所滑倒摔伤案件提供了精细化的裁判指引,有助于提升公共场所的安全管理水平。

分类:公共场所安全伤害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