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诉某体育中心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3年5月12日晚,盲人张某佩戴导盲杖前往某体育中心游泳馆。该场馆为防滑需要,在通往更衣室的通道地面铺设了约3厘米高的橡胶防滑条,但未设置任何警示标志或提示牌。张某在正常行走过程中,因未注意到地面突起,被防滑条绊倒,导致右腿胫骨骨折。经医院诊断,张某需卧床休息并进行手术治疗。事发后,张某与体育中心协商赔偿事宜未果,遂提起诉讼。张某主张体育中心未尽安全保障义务,要求全额赔偿;体育中心辩称防滑条符合安全标准,且张某作为盲人应更谨慎,自身存在过错。
审理过程
本案经民事一审。庭审中,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张某的伤情进行鉴定,确认其构成轻微伤残。法院结合现场照片、医院病历记录及双方举证情况,重点审查了设施维护单位是否履行了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以及受害人自身过错对损害后果的影响。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体育中心作为公共场所管理人,虽铺设防滑条具有正当目的,但未设置明显警示标志,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主要责任。张某作为盲人,在行走时未给予足够注意,亦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次要责任。综合考量,判定某体育中心承担70%的赔偿责任,张某自行承担30%的责任。最终判决某体育中心赔偿张某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8500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公共场所管理人在设置必要安全设施(如防滑条)时,仍需履行严密的警示和提示义务。对于残疾人等特殊群体,管理人应提供更高标准的安全保障。同时,确立了受害人自身过错可减轻侵权人责任的裁判规则,平衡了双方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