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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诉某体育场馆管理有限公司生命权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5月,张某与李某等人在某市体育中心举办的一场业余篮球友谊赛中激烈对抗。比赛进行中,李某突破防守时与正在场边执行安保巡逻任务的场馆安保人员赵某发生剧烈碰撞。赵某为保持平衡挥动警棍,不慎击中李某头部,导致李某倒地昏迷,经抢救无效死亡。经调查,事发区域虽设有“小心碰撞”警示牌,但夜间照明不足,且场馆未提供该区域近期的设施安全检测报告。张某作为活动组织者,在明知场地照明存在隐患且未核实安保人员执勤规范的情况下,仍组织高强度对抗性比赛,存在管理疏忽。李某家属遂提起诉讼,要求赔偿。

审理过程

一审法院认定张某承担主要责任,某体育场馆因未尽安全保障义务承担次要责任,驳回对赵某个人的起诉。李某家属不服,提起上诉。二审中,法院重点审查了警示标志的充分性及场馆是否履行《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相关安全保障义务,并调取了场馆缺失设施检测报告作为定案依据。

判决结果

二审判决如下:维持原判关于责任主体的认定,但调整赔偿比例。某体育场馆管理有限公司因警示标志不充分且缺失设施检测报告,承担30%的赔偿责任;张某承担60%的责任。鉴于李某死亡给家属造成巨大精神痛苦,酌情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8000元(符合1万元以下要求)。最终核定各项经济损失及精神抚慰金总额,由各被告按比例支付。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体育活动中安保人员履职行为的责任边界,强调了公共场所经营者在设置警示标志时必须达到“充分、显著”的标准。设施检测报告缺失直接导致安全保障义务认定存在瑕疵,对规范体育赛事安全管理具有重要警示意义。

分类:公共场所安全伤害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