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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诉某体育中心及孙某生命权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5月12日晚,72岁的赵某前往某体育中心游泳馆。该场馆台阶由设施维护单位日常维保。当晚20时许,赵某在通过连接大厅与泳池区的公共台阶时,因台阶边缘防滑条脱落且存在明显湿滑积水,不慎摔倒。摔倒瞬间,第三人孙某(非工作人员)正快速奔跑经过,虽未直接撞击赵某,但其行为加剧了现场混乱及赵某失衡。赵某头部重创昏迷,送医后抢救无效死亡。事后家属多次向体育中心投诉并要求调取监控,体育中心承认已收到关于台阶隐患的举报但未及时整改。经鉴定,赵某系颅脑损伤死亡。

审理过程

本案经一审审理。法院委托司法鉴定中心对事故原因进行分析,认定台阶设施缺陷与孙某奔跑行为均与赵某死亡存在因果关系。庭审中,证人证言证实事发时孙某速度极快且未加避让。法院重点审查了体育中心作为经营者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以及设施维护记录缺失情况。

判决结果

一审判决:认定孙某承担主要侵权责任,某体育中心因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酌定孙某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共计85万元;某体育中心在其过错范围内承担20%的补充赔偿责任,即赔偿15万元。鉴于体育中心存在管理疏忽,对其内部责任人予以内部追责。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98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公共场所经营者对设施维护的持续义务,即便有第三人侵权,经营者未尽安保义务仍需承担补充责任。对于老年人等特殊群体,经营者需提高安全保障标准。同时,通过责任划分平衡了直接侵权人与管理人的责任,具有典型的教学与实务指导意义。

分类:公共场所安全伤害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