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诉某游泳馆公共场所安全损害责任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3年7月15日下午,受害人张某前往位于某市中心的“某游泳馆”消费。该游泳馆近期搭建了一座临时钢结构遮阳棚以应对高温天气。当日14时30分许,张某在池边休息区行走时,该临时遮阳棚因连接件松动突然发生整体倒塌。巨大的钢结构构件瞬间将张某压倒在地,导致其遭受严重挤压伤。现场工作人员立即拨打急救电话,张某被送往某医院抢救,经诊断为颅脑损伤、多发肋骨骨折及脾脏破裂。经司法鉴定,张某构成八级伤残。事后,张某曾就设施安全隐患向馆方投诉,但未获实质性整改。张某遂提起诉讼,要求赔偿各项损失。
审理过程
本案经某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理。庭审中,双方就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存在争议。法院委托专业机构对临时设施倒塌原因进行鉴定,确认系安装不规范且未定期检修所致。法院结合张某的投诉记录、医院诊断证明及伤残等级鉴定报告,综合认定游泳馆作为管理人存在重大过错。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游泳馆作为公共场所管理人,未对临时设施进行严格的安全检查与维护,违反了《特种设备安全法》及相关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鉴于张某无过错,游泳馆承担100%责任。最终判决某游泳馆赔偿张某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人民币780,000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公共场所临时设施的安全管理标准,强调管理人需对潜在风险进行动态排查。通过引入投诉记录作为过错认定依据,强化了安全保障义务的实质审查,对提升公共场所安全管理水平具有典型指导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