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诉某欢乐谷游乐场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3年5月12日下午,受害人张某前往位于某市的“某欢乐谷”游乐场游玩。下午14时许,张某在园区内“丛林探险”项目与主通道交汇处行走时,因地面遗留的一块用于固定装饰物的重型金属支架未设置任何警示标识及隔离围挡,导致张某被绊倒。张某头部重重撞击地面,当场昏迷。园区工作人员发现后立即拨打120,张某被送往某市第一人民医院救治。经医院病历记录,张某诊断为重度颅脑损伤、颅内出血及多处骨折,经紧急开颅手术及长期康复治疗,虽生命体征平稳,但遗留严重神经系统功能障碍,需专人护理。经司法鉴定,张某构成一级伤残,大部分生活自理能力丧失。张某因伤导致长期无法工作,产生巨额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及误工费。张某与游乐场就是赔偿事宜协商未果,遂诉至法院。
审理过程
本案经某市区人民法院民事一审。审理中,法院委托专业司法鉴定机构对张某的伤残等级、护理依赖程度及误工期限进行鉴定。庭审中,双方就是否存在第三人侵权及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履行情况存在争议。法院调取了游乐场当日监控录像,确认无第三人介入,损伤系地面障碍物直接导致。法院重点审查了游乐场是否尽到《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的安全保障义务,以及障碍物放置的合理性。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欢乐谷作为公共场所经营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对地面遗留的危险障碍物未加警示和防护,存在重大过错,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张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行走时亦负有合理注意义务,但鉴于障碍物隐蔽且无标识,张某过错极小,酌情减轻游乐场0.5%的责任,最终认定游乐场承担99.5%的赔偿责任。判决某欢乐谷赔偿张某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1,050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98条;《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三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十二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公共场所经营者对隐蔽性障碍物的安全保障义务边界。即使无第三人直接侵权,经营者因管理疏忽导致顾客受损,仍需承担主要甚至全部赔偿责任。对于造成严重颅脑损伤及一级伤残的案件,赔偿金额可能突破百万,警示经营者需建立严密的日常巡查与隐患排查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