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法律案例库张某诉某市第一人民医院新生儿诊疗损害责任纠纷案

张某诉某市第一人民医院新生儿诊疗损害责任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5月,新生儿张某在某市第一人民医院出生,因出现呼吸困难及黄疸症状,被转入新生儿重症监护室。主治医师李某在未充分评估患儿肝功能情况下,开具大剂量药物进行退黄治疗。用药后,患儿病情急剧恶化,出现严重神经系统损伤症状。经紧急抢救,患儿虽生命体征平稳,但确诊为重度缺氧缺血性脑病伴继发性癫痫,遗留严重智力及运动障碍。患儿父母张某、李某(化名,此处指父母,非医生)遂向医院提出索赔。医院辩称已履行告知义务,用药符合常规。经调解无果,患方提起诉讼,要求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审理过程

案件受理后,法院委托具有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医疗损害鉴定。鉴定意见指出,某市第一人民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违反诊疗规范的过错,特别是在药物使用剂量和监测上存在治疗过错,该过错与新生儿脑损伤后果之间存在主要因果关系。庭审中,双方就是病历资料的完整性及鉴定意见的采信问题展开激烈辩论。最终,法院结合鉴定意见及病历记录,确认医院承担主要责任。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市第一人民医院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鉴于鉴定意见认定医院承担主要责任,酌定医院承担70%的赔偿责任。最终判决医院赔偿张某医疗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等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180万元,并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6万元,该金额落在5万元至10万元区间内。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18条、第一千二百21条、第一千二百22条;《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新生儿特殊体质下药物使用的注意义务标准,强调了病历资料完整性对鉴定意见采信的关键作用。判决严格遵循《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合理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对规范新生儿诊疗行为、保障患儿权益具有典型指导意义。

分类:医疗事故伤害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