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诉某市第一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5月12日,陈某因突发剧烈胸痛、呼吸困难,由家属陪同至某市第一人民医院急诊科就诊。接诊医生在未立即进行心电图检查的情况下,仅凭听诊建议观察,导致病情延误。半小时后陈某病情恶化,医院启动急救程序,但在转运至手术室途中,因急救设备准备不足,抢救措施滞后。陈某最终被确诊为急性心肌梗死并发心源性休克,虽经全力抢救存活,但造成重度脑缺氧,经鉴定为四级伤残。住院期间,医院护理记录存在多处涂改及时间逻辑矛盾,未能如实反映急救过程中的护理操作细节。
审理过程
案件审理中,陈某家属申请医疗损害司法鉴定。鉴定机构指出,医院在急诊接诊环节违反诊疗规范,未及时完善辅助检查,且急救途中处置不当,存在明显治疗过错。针对护理记录涂改问题,结合民法典相关规定,推定医疗机构存在过错。双方就是赔偿金额中的残疾赔偿金具体数额因伤残等级评定细节及后续治疗费用存在争议,暂未最终确定具体总额,但责任比例已明确。
判决结果
法院认定某市第一人民医院在急诊处置不及时、急救途中延误等方面存在医疗过错,与陈某的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主要赔偿责任,责任比例为70%。鉴于残疾赔偿金金额需结合具体护理依赖程度进一步核算,暂不在此确定最终精确金额,但确认赔偿范围涵盖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1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2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案件意义
本案聚焦急诊处置不及时与急救途中延误的过错认定,特别强调了护理记录不规范导致过错推定的法律后果。对于医疗损害中“病情延误”与“治疗过错”的因果关系认定具有典型教学意义,有助于理解民法典第1222条在病历瑕疵场景下的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