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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诉某市口腔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3月,72岁的张某因牙齿松动至某市口腔医院就诊,该院主治医师李某为其进行种植牙手术。术中,李某未严格核对张某过敏史,误将含碘造影剂注入张某血管,导致张某发生严重过敏性休克。术后,医院护理记录显示张某生命体征平稳,但实际监护仪数据显示其曾出现长时间心率失常,护理记录存在明显篡改与虚假记载。张某经抢救虽脱离生命危险,但造成重度脑缺氧,经鉴定为六级伤残。张某家属认为医院存在严重治疗过错,要求赔偿。双方曾通过市卫健委进行行政调解,但因赔偿金额差距过大未果,张某遂提起诉讼。

审理过程

案件受理后,法院委托司法鉴定中心进行医疗损害鉴定。鉴定意见指出,某市口腔医院在诊疗过程中违反操作规程,存在用药错误的治疗过错;同时,医院篡改护理记录,导致诊疗过程关键事实无法还原。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规定,因隐匿、伪造、篡改病历资料,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定,某市口腔医院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考虑到张某为老年患者,自身基础疾病对损害后果有一定参与度,酌情减轻医院5%的责任,最终确定医院承担95%的赔偿责任。经核算,张某的医疗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合计约为92万元。判令某市口腔医院向张某支付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费用共计92.05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1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2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24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篡改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将直接导致过错推定,强化了医疗机构病历管理的法律约束。同时,体现了司法实践中对老年患者特殊保护及对医疗过错与因果关系认定的严谨态度,对规范口腔诊疗行为具有典型指导意义。

分类:医疗事故伤害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