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诉某市第一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3月,75岁的张某因突发昏迷被家属送至某市第一人民医院急诊。医院经初步评估后,在转运至住院部途中因救护车故障延误半小时,导致张某未能及时入住隔离病房。入院后,张某因医院未严格执行老年患者呼吸道传染病防控措施,发生院内交叉感染,确诊为重症肺炎合并脓毒症。尽管医院后续进行了抢救,但张某因基础疾病及感染延误,最终出现多器官功能衰竭。经司法鉴定,医院在急救转运安排、住院隔离防护等方面存在过错,该过错与张某病情延误、感染加重及最终死亡之间存在主要因果关系。张某家属诉至法院,要求赔偿。
审理过程
案件受理后,双方曾尝试通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但因赔偿金额分歧较大未果。随后进入诉讼程序,法院委托具备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医疗损害鉴定。鉴定意见明确:某市第一人民医院违反诊疗规范,存在感染防控过错;该过错导致患者病情延误,参与度为60%-70%。庭审中,双方就是否存在过错、因果关系及赔偿明细展开举证质证,焦点集中在感染发生的时间节点及医院防控措施的缺失程度。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市第一人民医院在急救转运、住院隔离等环节存在明显过错,且该过错与张某的损害后果具有因果关系,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鉴于张某自身高龄且患有基础疾病,酌情确定医院承担60%的赔偿责任。经核算,张某的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合计约180万元。最终判决某市第一人民医院赔偿张某家属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62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1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2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7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83条
案件意义
本案聚焦院内感染及急救延误场景,明确了医疗机构在特殊时期感染防控义务的标准。依据民法典第1222条,在违反诊疗规范时可推定过错,强化了医院对老年脆弱群体的保护责任,对规范急诊转运流程及住院隔离管理具有典型指导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