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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诉某超市安全保障义务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3年5月12日上午,受害人张某前往位于市中心某大型超市购物。超市入口设有自动感应玻璃门,现场有一名安保人员值守。当日人流较大,张某在通过自动门时,因门体感应延迟,在门扇即将完全闭合瞬间被夹伤右臂。现场安保人员未及时查看或协助,导致张某未能及时脱困。张某随即被送往市第一人民医院救治,经诊断为右肱骨骨折伴神经损伤。住院期间产生医疗费、护理费等损失。经司法鉴定,张某右臂功能丧失程度构成十级伤残。张某与超市协商赔偿未果,遂提起诉讼。

审理过程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超市作为经营场所,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且自动门故障与安保人员失职存在关联,判决超市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超市不服,以已尽基本提示义务为由提起上诉。二审中,法院重点审查了经营者对设施维护的注意义务与第三人(安保人员)履职行为的责任划分关系,确认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下的安全保障义务条款。

判决结果

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认定超市违反《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的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鉴于张某无过错,超市承担100%责任。判令某超市赔偿张某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人民币28,000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公共场所经营者对自动设施的安全保障义务标准,细化了安保人员履职瑕疵与经营者责任的内部联系。在第三人侵权与经营者责任交织场景中,强化了经营者对设施维护的管理责任,对提升公共场所安全管理水平具有典型指导意义。

分类:公共场所安全伤害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