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诉某超市、孙某公共场所活动组织者责任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3年5月12日,某商场举办“银发健康节”群众性促销活动,由孙某负责现场秩序引导。受害人赵某(72岁)在参与该活动时,因超市工作人员操作不当,导致一部正在运行的客梯突然急停并发生轻微晃动。赵某虽未直接跌落,但因惊吓过度及身体失衡,摔倒后致腰椎压缩性骨折,经诊断为十级伤残。事故发生后,赵某在某医院接受治疗,病历显示其伴有严重焦虑症状。赵某家属多次向超市客服投诉,要求公开监控并赔偿,但双方就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存在重大分歧。超市主张电梯故障属设备供应商责任,且赵某自身年老体弱应自负部分责任;孙某辩称已安排专人引导,已尽合理注意义务。赵某遂提起诉讼,要求赔偿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85万元。
审理过程
本案经一审审理,法院委托司法鉴定中心对赵某伤残等级进行鉴定,确认其为十级伤残。庭审中,法院重点审查了超市对电梯的日常维保记录、孙某在活动现场的引导措施以及医院病历中关于伤情与事故因果关系的记载。法院认为,超市作为经营场所管理者,对电梯安全负有法定保障义务,孙某作为活动组织者亦负有安全保障职责。
判决结果
一审判决:认定某超市未尽到严密的安全保障义务,承担主要责任;孙某作为群众性活动组织者,现场引导存在疏漏,承担相应补充责任。赵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身身体状况关注不足,承担次要责任。酌定某超市承担60%赔偿责任,孙某承担10%补充赔偿责任,赵某自负30%。判令某超市赔偿赵某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58万元,孙某对上述款项中的9.5万元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9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7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79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公共场所经营者与群众性活动组织者在安全保障义务上的边界。在电梯事故中,即使无直接撞击,经营者未尽检修与应急义务仍需担责。同时,确立了组织者对参与者安全的合理注意义务,为处理此类群体性活动中的意外伤害提供了裁判指引,强化了公共场所的安全管理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