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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诉某社区诊所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3月10日,张某因发热、咳嗽前往某社区诊所就诊。接诊医生李某在未询问张某青霉素过敏史的情况下,违反诊疗规范,直接为其静脉注射青霉素钠。注射约5分钟后,张某出现胸闷、呼吸困难及全身皮疹等严重过敏反应,随即被送往市人民医院抢救,诊断为过敏性休克合并重症肺炎,住院治疗15天。经后续治疗,张某虽脱离生命危险,但遗留轻度肺功能受损。张某认为诊所存在严重用药过错导致其感染风险增加及身体损害,遂提起诉讼,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民事一审。审理中,张某申请医疗损害鉴定。鉴定机构出具意见认为:诊所医生李某未履行问诊义务,违反用药常规,存在明显用药过错;该过错与张某发生过敏性休克及后续肺部感染损害后果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建议诊所承担主要责任。庭审中,双方就是赔偿项目及金额计算方式产生争议,法院结合鉴定意见及证据予以认定。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社区诊所及其医务人员李某在诊疗活动中存在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的行为,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规定,推定其有过错。鉴于鉴定意见确认其承担主要责任,结合张某自身病情因素,酌定诊所承担80%的赔偿责任。经核算,张某各项损失共计32,000元,判决诊所赔偿张某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共计25,600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18条

案件意义

本案典型体现了医疗机构违反用药规范(如未查过敏史)导致严重后果的责任认定。重点展示了在适用《民法典》第1222条推定过错时,如何结合医疗损害鉴定意见确定责任比例,以及医疗费等赔偿项目的精细化计算,对基层诊所规范用药具有警示意义。

分类:医疗事故伤害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