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诉某市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5月10日,82岁的张某因突发急性心肌梗死,由家属送至某市人民医院急诊。医院经评估后决定立即启动急救流程,并安排救护车将张某转运至具备介入手术条件的上级医院。在急救途中,随车护士李某未按照急救护理规范对张某进行持续的心电监护和生命体征监测,且在张某出现呼吸急促、血氧饱和度下降时,未及时采取吸氧、建立静脉通道等紧急护理措施,而是擅自中断监护设备电源去处理其他事务。约20分钟后,张某突发心跳骤停,虽经抢救无效死亡。经司法鉴定,某市人民医院在急救转运过程中存在护理过错,该过错与张某的死亡后果之间存在部分因果关系,参与度为30%-40%。张某家属诉至法院,要求医院赔偿各项损失。
审理过程
本案经民事一审审理。庭审中,双方就是否存在护理过错及因果关系产生争议。经法院委托,某司法鉴定中心出具鉴定意见,认定医院在急救途中未尽到与当时医疗水平相应的护理义务,存在护理过错,且该过错与患者死亡有一定因果关系。法院结合鉴定意见、护理记录缺失情况及双方举证情况,综合认定医院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某市人民医院在急救护理过程中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鉴于患者自身疾病为主要原因,医院过错为次要原因,酌定医院承担35%的赔偿责任。经核算,张某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180万元。最终判决某市人民医院赔偿张某家属63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1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医疗机构在急救转运途中仍负有严密的护理义务。护理不当不仅发生在病房,急救途中的监护缺失同样构成医疗过错。判决严格依据护理过错参与度确定赔偿比例,体现了司法对生命健康权的保护及对医疗规范的刚性约束,对规范急救护理流程具有典型指导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