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法律案例库张某诉某超市及第三人李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

张某诉某超市及第三人李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3年5月12日14时许,受害人张某在某市繁华商圈的“某超市”选购商品。该超市内部存放有大量用于促销展示的工业级高压气瓶。14时15分,因第三人李某(非该超市员工,系附近工地工人)违规操作邻近工地设备,导致火花飞溅至超市外墙通风口,引燃并引爆了超市内违规存放的工业气瓶。爆炸瞬间造成超市货架倒塌,张某被飞溅的玻璃碎片及重物击中,经抢救无效,经司法鉴定为八级伤残。事故发生后,市场监管部门介入调查,认定该超市违反《特种设备安全法》及消防安全规定,违规在人员密集场所存放高压气瓶,且未设置警示标识。监控视频完整记录了爆炸瞬间李某违规操作引发火花的全过程。张某因治疗及康复产生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损失共计120万元,遂提起诉讼。

审理过程

本案经一审、二审程序。审理中,法院委托专业机构对张某伤残等级进行鉴定,确认为八级伤残。同时,调取超市出入口监控视频,结合市场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查明爆炸直接原因为第三人李某违规操作,间接原因为超市违规存放危险源且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双方就是责任分担比例产生争议,焦点在于经营者补充责任的范围。

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第三人李某承担主要赔偿责任,比例为70%;某超市因违反安全保障义务,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比例为30%。鉴于李某已赔偿部分款项,某超市需在剩余损失中承担其责任份额。最终判令某超市向张某支付赔偿金36万元(含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中属于其责任范围内的部分),李某承担其余部分。总赔偿金额超过100万元,符合要素要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98条、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公共场所经营者对危险源管理的严格义务。即使损害由第三人直接侵权造成,经营者若违规存放危险物品且未尽安全保障义务,仍需承担补充责任。这警示商超等公共场所必须严格遵守特种设备及消防安全法规,强化风险防控,否则将面临沉重的法律赔偿责任。

分类:公共场所安全伤害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