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法律案例库张某诉某游乐园及赵某公共场所安全保护义务纠纷案

张某诉某游乐园及赵某公共场所安全保护义务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3年5月1日,受害人张某(化名)前往某游乐园游览。在体验“激流勇进”项目时,因排队区域地面湿滑且无防滑警示,张某不慎摔倒。现场安保人员赵某未及时清理积水或设置隔离带,亦未及时救助。张某头部撞击地面,经送医诊断为颅脑损伤,经司法鉴定为八级伤残。张某遂提起诉讼,要求某游乐园及安保人员赵某承担赔偿责任。张某主张其作为消费者,游乐园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且赵某存在重大过失。

审理过程

本案经一审审理。法院委托专业机构对张某伤情进行司法鉴定,确认其八级伤残等级及误工期、护理期。庭审中,法院调取了现场监控视频,证实地面湿滑且安保人员赵某未履行巡查清理职责。法院认为某游乐园作为经营者,未充分履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的安全保障义务,存在管理疏忽。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某游乐园承担主要赔偿责任,责任比例为70%;安保人员赵某系职务行为,由用人单位承担责任,但若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用人单位可追偿,此处认定赵某存在重大过失,故某游乐园对赵某承担补充责任后的最终赔付。综合计算残疾赔偿金、医疗费等,某游乐园赔偿张某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85,000元。驳回张某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景区经营者在游览项目中的安全保障义务边界,特别是针对地面湿滑等常见隐患的即时处置责任。通过监控视频固定证据,强化了经营者管理瑕疵与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认定,对提升公共场所安全管理水平具有典型指导意义。

分类:公共场所安全伤害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