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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诉某市康复中心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5月,孕妇赵某在某市康复中心进行产后康复理疗。治疗期间,因中心医务人员操作不当,使用特定药物引发赵某严重过敏反应,致其昏迷。家属紧急送医,急救途中因救护车颠簸加剧病情,赵某最终被确诊为重度脑损伤,经鉴定构成八级伤残。赵某主张康复中心存在治疗过错,且急救转运过程中的延误加重了损害后果,要求赔偿。赵某因伤无法工作,其误工费具体金额因无固定收入证明暂未确定,需法院酌情认定。

审理过程

一审法院经审理,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医疗过错与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进行鉴定。鉴定意见认为康复中心用药违规存在主要过错,急救途中因素为次要原因。二审中,双方就是否赔偿误工费及金额认定存在争议,赵某补充提交了部分劳务收入流水作为参考。

判决结果

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认定康复中心承担70%的主要赔偿责任,急救医院承担30%责任。鉴于赵某误工费金额未确定且无固定收入,参照当地同行业平均工资标准,酌情支持误工费3万元。最终判决康复中心赔偿赵某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等共计18.5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康复理疗中用药安全的注意义务,确立了急救途中加重损害的责任分担规则。对于误工费未确定的情形,提供了参照行业标准酌情认定的司法实践范例,对孕妇等特殊群体医疗权益保护具有指导意义。

分类:医疗事故伤害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