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诉某医疗美容诊所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5月,新生儿陈某因患有先天性血管瘤,其监护人李某带其至某医疗美容诊所接受激光治疗。该诊所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由无医师资格人员王某操作。治疗次日,陈某患处出现红肿、溃烂伴发热。经转诊至某医院确诊为严重细菌感染引发败血症。因感染导致陈某多器官功能受损,虽经抢救脱离生命危险,但遗留面部严重瘢痕及听力受损。治疗期间,诊所提供的用药清单显示其使用了大量非适应症抗生素。因双方就是否存在过错及赔偿金额(当时未确定具体总额)协商未果,经当地卫健委行政调解失败,李某遂提起诉讼。
审理过程
本案经一审审理。法院委托司法鉴定中心进行医疗损害鉴定。鉴定意见认为:某医疗美容诊所超范围执业且医务人员无资质,存在严重违规;其诊疗行为与陈某感染败血症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但陈某自身基础疾病对损害后果有一定影响,确定医疗机构承担主要责任,参与度比例为80%。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某医疗美容诊所对陈某的医疗损害承担80%的赔偿责任。鉴于医疗费等具体金额尚在核算中,法院先行支持已发生的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人民币120,000元。其余后续治疗费用待实际发生后另行主张。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1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1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21条
案件意义
本案警示医疗美容行业必须严守准入红线。新生儿作为特殊弱势群体,其医疗安全更需保障。医疗机构未履行充分告知义务且存在严重违规诊疗,即便在行政调解背景下,司法仍严格依据过错参与度判定主要赔偿责任,彰显对生命健康权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