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诉某健身餐饮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3年5月12日下午,12岁的张某随母亲前往某健身餐饮有限公司就餐。该店设有儿童游乐及健身区。张某在独自使用店内一台商用跑步机时,因设备皮带突然断裂脱落,导致其摔倒并被卷入机器底部。经送医诊断为右胫骨粉碎性骨折,经司法鉴定构成十级伤残。事故发生后,张某家属与餐厅协商赔偿未果,遂提起诉讼。张某母亲称当时未加制止,但餐厅方主张张某违反使用规定且监护人失职。
审理过程
本案经一审审理。法院委托专业机构对跑步机故障原因进行鉴定,确认系设备老化维护不当所致。庭审中,双方证人证言证实事发时现场无工作人员巡视。法院重点审查了经营者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以及未成年人监护人是否存在过错。
判决结果
法院认为,某健身餐饮有限公司作为公共场所经营者,未及时发现并排除设施安全隐患,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张某年仅12岁,其监护人未尽到严加管束义务,存在一定过错,可减轻经营者部分责任。综合考量,酌定经营者承担70%责任,监护人承担30%责任。判令经营者赔偿张某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38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98条、第一千一百7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健身餐饮混合业态中经营者对未成年人设施安全的更高注意义务。通过司法鉴定与证人证言结合,厘清设施故障与监护缺失的责任比例,对公共场所安全保障义务的司法认定具有典型指导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