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诉某酒店公共场所安全损害责任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3年10月1日晚,张某前往某酒店内的“星光”娱乐会所消费。当晚该会所举办大型派对,现场聚集顾客逾三百人,空间拥挤。当晚22时许,因音响设备故障引发部分顾客喧哗,后方顾客误以为发生冲突,引发恐慌性拥挤。张某在混乱中被推搡摔倒,导致右胫骨骨折。事故发生后,张某被送往某医院救治。事后,张某向文旅局投诉该会所违反《娱乐场所管理条例》,未设置足够疏散通道且未安排安保人员维持秩序。经查,该会所监控视频显示,事发前未设置隔离栏,事发时工作人员未及时控制人流。张某因治疗及休养产生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经核算误工费等共计3.5万元。张某遂起诉酒店方,主张其未尽安全保障义务,要求全额赔偿。
审理过程
本案经一审审理。法院调取了会所监控视频,结合现场照片及证人证言,认定事发时场所严重拥挤,存在明显安全隐患。经司法鉴定,张某右胫骨骨折属轻伤二级,误工期认定为6个月。法院重点审查了酒店方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指出其未设置必要隔离设施且未及时疏导人群,存在管理疏忽。
判决结果
法院认为,某酒店作为经营场所管理者,未尽到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对张某的损害后果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张某自身无过错。判决某酒店赔偿张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等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35,000元。驳回张某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8条;《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三1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公共场所拥挤踩踏事故中,设施维护单位的安全保障义务边界。即使无主观过错,若未尽到严密的秩序维护和风险防范义务,仍需承担无过错或过错推定下的赔偿责任。对规范娱乐场所安全管理具有典型指导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