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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诉某景区管理处及李某生命权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3年5月12日上午,72岁的张某(化名)前往某国家5A级景区游览。景区内部步道因前日降雨导致局部积水,管理处未及时铺设防滑垫或设置警示标志。上午10时许,第三人李某(化名)在步道旁售卖纪念品时,不慎将水桶打翻,大量污水流至张某行进路线上,形成湿滑区域。张某途经此处时因地面湿滑且无警示,不慎滑倒,头部及髋部遭受重创,当场昏迷。景区工作人员随即拨打120,张某被送往某市人民医院救治。经医院病历记录,张某诊断为重度颅脑损伤及左侧股骨颈骨折,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张某家属与景区管理处、李某就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及侵权责任划分产生争议,遂诉至法院。

审理过程

本案经一审审理,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张某的死亡原因进行鉴定,确认其系颅脑损伤致死。庭审中,法院重点审查了景区管理处的安全保障义务履行情况及第三人李某的侵权行为。法院调取了景区监控视频、医院完整病历资料及市场监管部门对景区安全隐患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景区存在管理疏忽,李某存在直接侵权行为。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第三人李某打翻水桶直接导致地面湿滑,构成侵权,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某景区管理处未尽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的安全保障义务,未及时清理积水及警示,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综合考量,判决李某承担70%的赔偿责任,某景区管理处承担30%的补充赔偿责任。经核算,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85,000元。李某及景区管理处需在各自责任比例内向张某家属支付相应款项。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公共场所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的边界,特别是在第三人侵权介入场景下,经营者未尽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需承担补充责任。同时,通过细化责任划分,警示景区等公共场所需加强日常安全管理与隐患排查,切实保障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具有典型的教学与指导意义。

分类:公共场所安全伤害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