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诉陈某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5月,赵某因持续高热伴呼吸困难前往某商场附近一无名诊所就诊。该诊所经营者陈某未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在未进行任何病原学检测的情况下,仅凭经验开具抗生素输液。输液过程中,赵某病情急剧恶化,出现休克征象。陈某慌乱中拨打120,在等待急救人员期间,赵某出现昏迷。急救人员到达后将赵某送往市某医院抢救,途中赵某因严重脓毒症引发多器官功能衰竭。经市某医院全力救治,赵某虽脱离生命危险,但遗留重度残疾。经司法鉴定,陈某非法行医行为与赵某感染加重及损害后果存在主要因果关系。赵某家属主张医疗费等损失,但因部分急诊费用票据缺失,具体金额在诉讼初期未能完全确定具体数值,需结合后续治疗及鉴定评估确定最终赔偿基数。
审理过程
本案经民事一审程序审理。庭审中,赵某申请对陈某非法行医行为与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及参与度进行司法鉴定。鉴定机构出具意见,认定陈某无资质行医,违反诊疗规范,导致赵某感染延误治疗,承担主要责任。赵某对鉴定意见无异议,陈某虽提出异议但未提供反证,法院依法采信该鉴定意见。双方就是否存在非法行医事实及责任比例达成一致,就是因票据不全导致的医疗费具体金额产生争议,法院结合病历及鉴定结论予以认定。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非法行医,造成患者人身损害,应承担侵权责任。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条,认定陈某存在过错。综合考虑鉴定意见,确定陈某承担80%的赔偿责任,赵某自行承担20%。鉴于部分医疗费金额在起诉时尚未最终确定具体结算单,法院依据已发生的医疗费凭证、后续必然发生的治疗费用评估及鉴定意见,酌定陈某赔偿赵某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420,000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非法行医案件中,即便患者家属对部分费用金额存在争议或证据不全,只要鉴定意见采信且因果关系明确,法院可结合现有证据合理酌定赔偿。同时警示无资质人员擅自接诊导致感染加重需承担主要民事赔偿责任,强化了医疗安全底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