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诉某国际机场管理有限公司、李某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3年5月12日晚,受害人张某在某国际机场候机大厅休息区等候航班。期间,第三人李某因航班延误情绪失控,在公共场所无故殴打正在休息的张某。机场工作人员发现后虽立即劝阻并报警,但因现场人流密集,未能及时有效制止暴力行为,导致张某头部遭受钝器击打,经送医抢救无效,最终被鉴定为八级伤残。张某住院治疗期间产生大量医疗费、护理费及误工费。事后,张某以人身损害为由,将直接侵权人李某及机场管理方某国际机场管理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45万元。
审理过程
本案经民事一审审理。法院委托司法鉴定中心对张某的伤残等级、误工期、护理期及营养期进行鉴定,确认为八级伤残。庭审中,法院重点审查了机场方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结合多名旅客的证人证言,证实机场方虽有安保巡逻,但在突发事件中应急处置存在滞后,未尽到严加防范和及时制止的义务。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作为直接侵权人,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某国际机场管理有限公司作为公共场所管理人,未尽到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综合考量各方过错程度,酌情确定李某承担80%的赔偿责任,某国际机场管理有限公司承担20%的补充赔偿责任。经核算,张某各项损失总计42万元。判决李某赔偿33.6万元,某国际机场管理有限公司在李某无力赔偿范围内承担8.4万元的补充赔偿责任。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相关精神参照适用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机场等公共场所管理人的安全保障义务边界。在第三人侵权案件中,管理人未尽到合理防范和制止义务时,需承担补充责任。这有助于督促公共场所经营者完善安保机制,提升应急处置能力,切实保障旅客的人身安全,具有较好的示范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