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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诉某健身中心及李某生命权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3年5月12日下午,受害人张某前往位于某市中心的“某健身中心”进行锻炼。该健身中心二楼设有临江观景平台,供顾客休息使用。当日14时许,张某在平台边缘拍照时,因脚下护栏连接处突然断裂脱落,导致其从约两米高的平台坠落至地面。张某头部着地,当场昏迷。路人李某见状立即拨打120并协助送医。经某医院急诊抢救无效,张某于次日死亡。经法医鉴定,张某系颅脑损伤死亡。事后,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健身中心进行检查,认定其未定期对公共设施进行安全维护,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张某家属遂提起诉讼,要求赔偿。

审理过程

本案经一审审理。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事故原因进行鉴定,确认护栏断裂系金属疲劳且长期未检修所致,非人为破坏。庭审中,双方就是否存在第三人侵权及经营者责任比例产生争议。法院结合市场监管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医院病历记录及现场监控视频,认定健身中心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李某无过错且无侵权行为。

判决结果

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某健身中心作为经营场所,未保障设施安全,应承担全部侵权责任。驳回张某家属要求第三人李某承担责任的诉求。判令某健身中心赔偿张某家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人民币85,000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83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公共场所经营者对设施安全的严格维护义务。即便有第三人在场,若无侵权行为,经营者仍需因设施缺陷承担全部责任。同时,体现了市场监管行政处罚在民事诉讼证据认定中的参考价值,警示经营者需定期排查安全隐患。

分类:公共场所安全伤害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