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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诉某景区管理公司公共场所安全伤害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3年5月1日,张某前往某景区游玩。该景区举办大型民俗文化节,现场人流密集。下午2时许,景区入口处的旋转闸门因瞬时客流过大发生拥堵。景区工作人员未及时疏导,且闸门运行速度未设置缓冲。张某在拥挤中被前后人员挤压,导致右腿胫骨骨折。经医院诊断,张某构成十级伤残。事后,景区方出示设施检测报告,证明闸门符合国家安全标准,但张某主张景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双方就是否存在过错产生争议,遂诉至法院。

审理过程

本案经人民调解委员会先行调解未果。诉讼中,法院委托专业机构对景区设施安全性进行评估,确认设施符合《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及相关安全规范,检测报告有效。但结合现场监控,认定景区在客流高峰期未采取有效限流和疏导措施,存在管理疏忽。张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拥挤环境中未注意自身安全,亦存在一定过错。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景区虽设施合格,但未尽到严密的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张某自身过错可减轻景区责任。综合考量,判定景区承担70%的责任,张某自负30%。核算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损失后,判令景区赔偿张某人民币8500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公共场所经营者在设施合格前提下,仍需履行动态的安全保障与疏导义务。同时,确立了受害人自身过错在群体性拥挤事件中的责任分担规则,对平衡经营者管理成本与公众安全权益具有典型指导意义。

分类:公共场所安全伤害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