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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诉某超市火灾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10月12日晚,受害人张某在某市繁华商圈的“某超市”选购商品。该超市由“某物业管理公司”负责日常设施维护。当晚20时许,超市二楼仓储区因线路老化引发火灾,火势迅速蔓延。由于超市内部疏散通道堆放杂物,且关键逃生出口处的“紧急出口”警示标志被货架遮挡,导致张某在浓烟中迷失方向,吸入过量有毒烟气并因高温导致全身多处深度烧伤。张某被紧急送往市第三人民医院救治,经诊断为重度特Ⅲ度烧伤伴吸入性损伤。经司法鉴定,张某构成八级伤残,需长期护理及康复。张某认为超市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设施维护单位存在管理疏忽,遂提起诉讼。

审理过程

本案经一审审理,认定火灾事故原因系线路老化,但重点审查了安全保障义务的履行情况。一审法院委托专业机构对火灾原因、伤残等级及因果关系进行鉴定,确认张某八级伤残。二审中,双方就是否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警示标志是否充分以及赔偿金额展开辩论。二审法院重点审查了物业单位对警示标志设置的合规性及超市对疏散通道的管理情况,结合医院病历及现场勘验笔录,认定经营者存在明显过错。

判决结果

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法院认定某超市作为经营场所,未尽到《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的安全保障义务,设施维护单位某物业公司亦存在维护不当,二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鉴于警示标志被遮挡导致逃生困难,加重了损害后果,酌定某超市及物业公司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判令赔偿张某医疗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等共计人民币480,000元,并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60,000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公共场所火灾事故中,经营者对警示标志设置、疏散通道畅通负有严格的安全保障义务。即使火灾由设施老化引发,若未尽到严密的警示与疏散引导义务,仍需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对于警示标志是否“充分”的认定,需结合现场实际环境综合判断,对受害人权益保护具有典型指导意义。

分类:公共场所安全伤害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