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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诉某游泳馆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3年7月15日晚,某游泳馆举办暑期亲子游泳体验活动,到场人数远超场馆核定承载量。活动进行至20时许,更衣室与泳池区通道因人员过度拥挤发生严重踩踏。受害人张某在混乱中被后方人员推倒,头部及肢体多处撞击地面及设施。经送医诊断,张某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伴有轻微脑震荡,医院病历显示其需卧床休息两周。事故发生后,张某与游泳馆就赔偿事宜多次协商,但因双方对张某误工损失的具体金额无法达成一致(张某系自由职业者,无固定收入证明,金额未确定),协商破裂,张某遂提起诉讼。

审理过程

本案经一审审理。法院查明游泳馆未尽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8条规定的安全保障义务,存在重大过错。针对张某主张的误工费,因无固定收入证明且金额未确定,法院结合其提供的近期银行流水平均收入及医院建议休息期,酌情认定误工损失标准。

判决结果

判决某游泳馆违反安全保障义务,承担80%的主要责任;张某自身未尽注意义务,承担20%责任。判令游泳馆赔偿张某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共计人民币12,500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9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公共场所经营者在举办聚集性活动时,对客流管控和安全保障的法定义务边界。即便损害由第三人或拥挤导致,经营者未尽安保义务仍需担责,对规范公共场所安全管理具有警示意义。

分类:公共场所安全伤害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