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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诉某游乐园及李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3年5月1日,72岁的张某与其家属前往某游乐园游玩。在“激流勇进”项目排队区,一名身份不明的第三人李某因插队引发争执,随即对张某推搡并实施暴力殴打。现场安保人员王某等人虽在场,但未及时有效制止李某的暴力行为,反而以“正在处理纠纷”为由长时间滞留现场,未采取隔离、疏散等必要保护措施,导致张某遭受持续性殴打。事后张某被送往某医院救治,经诊断为全身多处软组织挫裂伤、轻微脑震荡。经司法鉴定,张某损伤程度为轻微伤,但需长期休养。经查,该区域警示标志模糊,且安保人员处置严重违反《特种设备安全法》关于大型游乐设施运营安全保障义务的规定。张某遂提起诉讼,要求李某承担侵权责任,某游乐园承担补充责任。

审理过程

本案经一审审理。法院委托司法鉴定中心对张某伤情进行鉴定,确认为软组织损伤。庭审中,证人证言证实安保人员处置迟缓。法院认定李某为直接侵权人,某游乐园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存在过错。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1. 李某赔偿张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20万元;2. 某游乐园对李某不能赔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赔偿金额上限为30万元;3. 驳回张某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7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公共场所经营者在第三人侵权中的补充责任边界,强调安保人员处置不当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警示游乐场所需强化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能力,保障老年人等弱势群体的人身安全。

分类:公共场所安全伤害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