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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诉某市第一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5月10日,陈某因突发剧烈腹痛入住某市第一医院急诊科。值班医生赵某经初步检查后,建议立即进行急诊手术。在等待手术期间,陈某病情急剧恶化,出现休克征象。医院决定启动急救转运程序,将陈某送往上级医院。在急救车转运途中,因车内急救设备故障,医护人员未能及时实施有效复苏措施,导致陈某到达上级医院时已处于深度昏迷状态。随后,陈某在上级医院行急诊手术,术后并发严重院内感染,经长期治疗方逐渐好转。经司法鉴定,某市第一医院在急救转运途中未尽到严加注意义务,存在治疗过错,该过错与陈某术后感染加重之间存在因果关系。陈某因此产生大量医疗费及护理费用。

审理过程

陈某起诉至法院,要求某市第一医院承担赔偿责任。诉讼中,双方同意委托专业机构进行医疗损害司法鉴定。鉴定机构出具意见,认定医院在急救途中存在过错,参与度为次要责任。庭审中,医院对鉴定意见中的因果关系认定提出异议,但未能提供相反证据推翻鉴定结论,法院经审查认为鉴定程序合法、依据充分,予以采信。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市第一医院在急救途中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鉴于陈某自身疾病为基础,医院过错为次要原因,酌定医院承担30%的赔偿责任。经核算,陈某各项损失共计30万元,某市第一医院赔偿其中30%即9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1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1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21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急救转运途中医疗机构的安全保障义务。在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中,司法鉴定意见对认定医疗过错及因果关系具有关键作用。同时,体现了在混合过错情形下,法院依据原因力大小合理划分赔偿责任比例,平衡医患双方权益。

分类:医疗事故伤害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