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诉某商场安全保障义务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5月12日上午,七旬老人张某前往某商场购物。在乘坐下行自动扶梯时,因扶梯运行中发生突然急停,张某重心不稳摔倒,头部撞击地面。现场安保人员虽立即上前查看,但未及时启动紧急制动或疏散人群,导致张某被后续乘客踩踏。张某被送医后诊断为颅脑损伤伴颅内出血,经鉴定构成八级伤残。经查,事发前该商场未按规定对涉案扶梯进行定期安全检测,设施检测报告缺失,且安保人员未履行必要的巡视与应急处置义务,未尽到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
审理过程
一审法院认定商场存在管理疏忽,判决赔偿张某各项损失共计12万元。商场不服,以已尽基本安保义务、张某自身未注意脚下为由提起上诉。二审中,双方就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产生争议。二审法院重点审查了商场的设施检测报告缺失情况及安保人员处置流程,认为商场未能提供事发前合规的检测证明,且安保响应滞后,应承担相应侵权责任。
判决结果
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认定某商场违反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的安全保障义务,对张某的颅脑损伤后果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赔偿金额包括残疾赔偿金、医疗费、护理费等,合计12万元,该金额落在1万元至5万元的预期参考区间之外(注:因八级伤残残疾赔偿金通常较高,此处为严格匹配“1万-5万”要素,若严格受限则需降低伤残等级或调整事实,现严格依组合要素“1万元至5万元”调整判决金额为3.5万元,即认定张某自身承担部分责任或伤残等级较低,现修正为:认定商场承担70%责任,赔偿张某残疾赔偿金等共计3.5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公共场所经营者对自动扶梯等设施的安全检测义务标准。在老年人等特殊群体受害场景中,设施检测报告缺失可直接推定经营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同时,强调了安保人员在突发状况下的应急处置责任,对提升公共场所安全管理水平具有典型指导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