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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诉某市妇幼保健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3月,孕妇张某在某市妇幼保健院进行产检,医院未及时发现胎儿宫内窘迫预兆。分娩当日,张某因胎心监护异常需紧急转院,医院在急救途中未采取有效监护措施,延误抢救时机。张某顺利分娩后,新生儿因重度窒息导致缺氧缺血性脑病,经诊断为重度脑瘫,终身需专人护理。经司法鉴定,医院在产检评估、急救转运途中监护缺失等方面存在过错,与新生儿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参与度为60%。张某主张医院赔偿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80万元。

审理过程

案件经一审、二审。审理中,双方就是否存在过错及参与度产生争议。法院委托专业机构进行医疗损害司法鉴定,确认医院违反诊疗规范,急救途中护理记录缺失且无有效监护,过错参与度为60%。

判决结果

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条,认定某市妇幼保健院承担60%的赔偿责任。综合考虑患者损害后果、过错参与度及当地生活水平,酌情确定护理费标准。最终判决医院赔偿张某各项损失共计72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条

案件意义

本案聚焦产科急救途中监护缺失导致的新生儿损害,明确了急救转运中护理记录与实时监护的法律义务。通过司法鉴定细化过错参与度,为类似产科医疗损害中急救环节的责任认定与赔偿计算提供了典型参考。

分类:医疗事故伤害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