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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诉某医疗美容诊所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5月,张某(化名)因追求面部年轻化,在某医疗美容诊所接受“玻尿酸隆鼻”注射治疗。术后次日,张某出现鼻部剧烈疼痛、视力模糊及意识障碍。诊所初步判断为血管栓塞,但未立即启动急救预案,而是建议家属自行转院。在家属驾车送医途中,张某病情恶化,经抢救无效导致左眼失明、鼻部软组织坏死等严重器官损害。经司法鉴定,诊所未严格评估适应症,注射操作不规范,且未在发现并发症后立即采取有效急救措施,存在明显治疗过错,与张某的损害后果存在主要因果关系。张某遂提起诉讼,要求赔偿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

审理过程

本案经一审审理,法院委托具备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医疗损害鉴定。鉴定意见确认诊所存在违反诊疗规范的过错,且该过错与损害后果有因果关系。庭审中,双方就是否应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产生争议。法院结合护理记录及鉴定意见,认定诊所承担主要责任。

判决结果

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判决某医疗美容诊所承担80%的赔偿责任。经核算,张某主张的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合理损失合计8500元,由诊所全额赔偿(因该部分未超过1万元且属直接损失,结合责任比例及实际支出认定)。驳回张某其他过高诉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医疗美容中急救义务的重要性,警示机构须建立并发症应急机制。同时,对于小额直接损失,即便存在责任比例,司法实践倾向于保护受害人基本权益,体现对生命健康权的优先保护。

分类:医疗事故伤害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