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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诉某诊所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3月,张某因持续高热、咳嗽至某诊所就诊。接诊医生李某未进行血常规或影像学检查,仅凭经验诊断为普通感冒,开具抗生素及退烧药。张某服药后症状未缓解,出现呼吸困难,被家属紧急送往市人民医院,确诊为重症肺炎并发脓胸。经住院治疗,张某接受了胸腔闭式引流术,并产生大量后续治疗费用。出院后,张某因肺部功能受损,需长期定期复查及抗感染治疗。张某认为诊所存在误诊行为,导致病情延误,造成其额外经济损失,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医疗费、后续治疗费等损失。

审理过程

本案经民事一审程序审理。审理中,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医疗损害鉴定。鉴定意见认为,某诊所在诊疗过程中,对持续高热患者未履行必要的检查义务,违反诊疗规范,存在诊断过错,该过错与张某病情加重及后续治疗费用增加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张某自身对病情变化关注不足,亦有一定责任。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诊所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综合考虑过错程度及原因力大小,酌定某诊所承担60%的赔偿责任。经核算,张某各项损失共计120,000元,其中后续治疗费经评估为65,000元。最终判决某诊所赔偿张某医疗费、后续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72,000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1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1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21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基层医疗机构在诊疗过程中的注意义务标准。对于缺乏必要检查条件或未尽审慎诊断义务的诊所,即使无主观恶意,亦需对因误诊导致的损害扩大部分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强调了后续治疗费在医疗损害赔偿中的可支持性,有助于平衡医患双方权益,规范基层医疗服务行为。

分类:医疗事故伤害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