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诉某市第一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3月,新生儿张某因胎心监护异常,由母亲李某送入某市第一人民医院产科急诊。值班医生赵某在未完善必要的新生儿全面筛查检验前,仅凭初步听诊即出具“健康”评估,未及时发现患儿隐匿性败血症征象。次日,患儿出现高热、休克,家属紧急送医途中,因医院未及时提供完整病历资料导致急救延误,患儿确诊为严重脓毒症引发多器官功能衰竭。经治疗,张某遗留重度脑瘫,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家属主张医院存在检查检验不当,导致错过最佳抢救时机,造成患儿终身残疾。
审理过程
案件经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理中,双方同意由某市医学会进行医疗损害鉴定。鉴定意见指出,某市第一人民医院在新生儿危急重症识别中,违反诊疗规范,未进行规定的血液培养等关键检验,存在明显过错;该过错与患儿病情恶化及后遗症之间存在主要因果关系,建议参与度为70%。双方就是误工费及后续护理费产生争议,法院委托评估机构核算具体损失。
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认定某市第一人民医院承担70%的赔偿责任。经核算,包括医疗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10万元。依据责任比例,判决医院赔偿张某77万元。医院不服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1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2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7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83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新生儿急症中全面检验义务的重要性,依据民法典第1222条,在医疗机构隐匿或拒绝提供病历时可推定过错。通过医学会鉴定确定参与度,精准量化赔偿责任,对规范儿科急诊诊疗流程、保障新生儿权益具有典型指导意义。